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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2017-05-25 18:12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本指南设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柳房金字[2015]2号)。

一、申请条件

(一)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 理销户提取:

1 离休、退休的;

2 出境定居的;

3 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4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 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合同期一年内的短期用工人员、户籍为非城镇户籍或非广西户籍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6 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二)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 理非销户提取:

1 **、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 家庭在本地无自有住房,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

4 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

5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二、办 理流程:

三、办 理材料: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应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办 理,提供《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以及相应证明材料(详见下表)。如专管员因故无法前来办 理,应由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办 理,或由职工持本人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 理。如职工委托他人办 理,须提供申请提取职工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非销户提取的额度:

(一)购、建、大修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述住房消费的实际支出金额。

(二)租住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已支付房租且不得超过提取限额,目前柳州市市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为1000元/月,六县为500元/月。

(三)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偿还贷金额。

(四)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时,按装修工程实际支付费**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高额度,提取*高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修标准不超过700元;

2.所装修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按144平方米封顶计算,即*高提取装修限额不超过10.08万元。

五、**办结时限:10人以下,当场办结;10人以上,3个工作日。

六、对外办 理业务时间:

中心审批一科及六县管理部: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周五下午为单位回访及业务调整时间不对外办公);另因我中心内部财务与银行结算需要,每月末*后两个工作日不受理提取及销户业务。

七、提取业务办 理地点:

市区本部:广西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7楼审批一科 联系电话:2802577、2819679、2800742

柳江管理部: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69号

电话:7215553

柳城管理部:柳城县大埔镇胜利东路4号

电话:7611966

鹿寨管理部:鹿寨县鹿寨镇创业路15号

电话:6813609

融水管理部:融水县商贸城f16栋

电话:5135305 5123607

融安管理部:融安县工商银行大厦二楼

电话:8122255

三江管理部:三江县古宜镇雅谷路116号

电话:8612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