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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指南

2017-05-25 18:12

本指南设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50号)、《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

一、单位缴存登记

(一)申请条件: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 理住房公积金**登记。

二)办 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开设单位账户(5个工作日内)。

三)办 理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式两份;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 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经办人身 份证复印件。

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一)申请条件:新设立的单位,应自办 理缴存登记之日20日内办 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 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二)办 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开设个人账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办 理材料:

1.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人数较多的另提供电子文档;

2.职工个人身 份证复印件。

三、变更登记

(一)申请条件: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 理信息变更登记。

(二)办 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 理信息变更(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 理)。

(三)办 理单位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1.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一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新证书(法人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一份,新法人的身 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变更单位经办人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一份、新《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新经办人的身 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4.单位地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单位收款银行名称、单位收款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时,只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一份;

(四)办 理个人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1.职工个人信息变更,个人账户挂在单位名下的:

(1)职工本人办 理的,持本人身 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单位经办人集中办 理的,经办人持本人身 份证原件、变更申请人身 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一份;

(3)个人因身 份证重号或更改姓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局更名或更改身 份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2.职工个人账户挂在集中封存户下的:

(1)持本人身 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2)《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一份(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3)原单位工作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以提交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标示单位名称的证明);

(4)个人因身 份证重号或更改姓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局更名或更改身 份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四、单位注销登记

(一)申请条件: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 理注销登记。

(二)办 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注销登记(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 理)。

(三)办 理材料: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单位若因合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需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如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工商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等。

五、职工个人账户的封存与启封

(一)申请条件: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人事关系,缴存人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中心经办网点为职工办 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 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二)办 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 理账户封存与启封(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 理);

(三)办 理材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多人封存或启封时,同时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六、职工个人明细账户的集中封存

(一)申请条件: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人事关系,暂时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且无接收单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先办 理个人账户的封存并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

(二)办 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 理账户的集中封存(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 理)。

(三)办 理材料:每个个人明细账户对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身 份证复印件一份,《职工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1370)个人申请表》一份。

七、职工个人明细账户的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 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分为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单位或职工个人办 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前,转出单位必须先为职工办 理账户封存手续(即个人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后才可办 理账户转移手续;办 理异地转入的,转入单位须先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后才可办 理转入手续。职工办 理账户转移前,姓名、身 份**号码不齐全的或有误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后才可办 理转移手续。

(一)同城转移

1.办 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 理本地转移(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 理)。

2.办 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转移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原单位加盖公章);

(2)职工本人办 理的,提供职工个人身 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员办 理的,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原件,提供转移职工个人身 份证复印件。单位需要办 理多名缴存职工同时转移的,可不提供职工身 份证复印件,但须提供转移清册一份并加盖公章(清册中需注明:转移人员姓名、公积金账号、身 份证号码、转移金额等内容)。

(二)异地转移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到非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的广西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内工作的应办 理异地转移手续,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可选择办 理异地转移,也可以选择销户提取。

1转出

(1)办 理流程:

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职工转移接收证明→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 理转出手续→根据提供的银行及账号等信息进行资金转账操作(资料齐全情况下,前台办 理不超过3个工作日)。

(2)办 理材料:

(1)转到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需提供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转移接收证明;

(2)《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一式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一式两份;

(3)职工本人办 理的,提供职工个人身 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员办 理的,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原件,提供职工个人身 份证复印件。

2转入

(1)办 理流程:

单位或职工在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开具转移证明→缴存人持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转移证明到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当地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规定,将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转入柳州市住房公积金指定账户→收到异地转入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经缴存单位确认金额正确并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将该笔资金记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2)办 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接收证明;

(2)《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份)。

八、职工个人账户合并

(一)申请条件:职工在不同的单位有多个的公积金账户的,办 理转移手续后,在同一单位账户下将职工的多个账户进行合并,保留一个账户继续缴存。

(二)办 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 理账户合并(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 理)。

(三)办 理材料:单位提交职工账户合并证明一份(证明内容:单位账户内的几个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属于同一缴存人,请中心予以合并,同时注明需保留并继续缴存的账户)。

九、汇(补)缴

(一)汇缴

住房公积金汇缴是指单位为在职职工代扣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1.申请条件: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代